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充分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仔细全面阅读《风险揭示书》,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四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若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f第十七条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十九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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