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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细则、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有关合格投资者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合格投资者管理指引。严格合格投资者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二章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基本准则第三条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一二应当全面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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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的个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二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投资于公司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将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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