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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二、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五2规定执行。
f(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使用气焊、气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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