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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焦化厂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我厂动火作业分级、易燃易爆场所确定、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焦化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3规范性引用文件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f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4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1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
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各种作业;
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13化产区域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4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3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44固定用火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如化验室工作上使用的电炉、电加热器、
f酒精炉等火源。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5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51特级动火作业: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512节假日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51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515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52一级动火作业包括: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523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524工业污水、含水系统的隔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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