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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危险物品作业等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二、职责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与生产技术部负责实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安全环保部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行。机、电、仪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帐。2、人力资源部与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系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学习、培训、考核、取证及复查等工作。3、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f(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7)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者,经人力资源部与安全环保部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延长至4年复审一次。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8、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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