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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四条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第六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第七条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危。
第二条发生药品质量事故要及时按程序报告第三条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和负责人,并由质管员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四条其它质量事故应由相关人员三日内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将处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员。第五条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f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储存药品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请合理储存。第一条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存、阴凉库或冷藏库。第二条药品堆码规范、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且应留有一定距离。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第三条库房药品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时对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第四条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第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第六条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相对集中存放。第七条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有醒目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过期失效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告、确认、报损、销毁,并有完整的报损记录。第八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做好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破损消耗药品记录,及时上报门诊办公室。第九条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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