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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f第六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第二条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三条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第五条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第六条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第七条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f第四章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第二条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第三条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第四条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第五条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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