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的电子邮件及信息。四、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同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一条各运输企业职责
一、督促本企业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车辆须记录在案。二、对因违反本办法被市监控中心处理的本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统计,并计入企业建立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三、对因违反本办法被市监控中心处理的,由驾驶员所属企业每月组织学习教育,学习教育内容须记录在案。四、认真落实监控分中心转办的市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违章处理通知。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职责
一、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动态行驶记录仪,保证正常、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动态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转,须及时报告公司联系GPS运营商维修。
f二、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三、严格执行市监控中心、各监控分中心发出的指令、信息。四、营运车辆在运行途中若发生超速、跨线、超区域行驶时,在收到各级监控中心的警示信息后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五、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救助信息。六、除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救助信息外,不得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各级监控中心正常工作。七、为保证安全,在车辆停止运行时,方能操作使用动态行驶记录仪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电话,车辆进入加油、加气站时,禁止接听、拨打电话或操作液晶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监控中心要加强对各监控分中心的日常监
督管理,督促其对监控数据开展每周、每月、每年的安全统计分析。
f第十四条
各监控分中心要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对参营车
辆驾驶员GPS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第十五条各监控分中心要加强日常检查,严禁人为拆卸
或破坏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私自给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电源开关、用水或其他液体直接清洗或故意冲刷设备、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另作它用等行为。对发现上述情况须及时向当地运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各监控分中心要指导运输企业教育营运车辆
驾驶员在出车前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查,并向监控分中心发送确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