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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试行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由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现制定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一)根据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鼓励在全省建设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通知》及《关于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补充通知》的规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包括:各旅游运输企业所有营运车辆,各客运企业所有班线参营车辆,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二)除上述规定的营运车辆外,其它运输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节能减排的需要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对本企业营运车辆推广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三)凡新增营运车辆,必须在安装完毕GPS车载终端后方可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四)市运管处建立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市级平台,各客运单位、危险品运输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GPS车辆监控企业级平台。(五)企业监控平台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辆监控终端,负责车载终端设备的规范安装,保证维护、保养到位。各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GPS车载设备的例行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附表一)。
f二、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一)监管中心市级监控平台负责对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和企业级平台的正常运作实行监控,企业GPS车辆监控平台负责对本企业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车辆监控动态数据的回传频率不得低于每3分钟1次;企业级GPS车辆监控平台将收集到的信息同步传送到监管中心市级监控平台,延迟不得超过60秒。车辆运行中因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中断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级监控平台应立即通过GPS监控系统提示或警告驾驶人员:1、车辆连续超速行驶时间超过6分钟的,语音或短信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2、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3、旅游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区域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三)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的企业监控平台应立即向监控中心及车属企业报告,并根据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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