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信息,以确保监控分中心随时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运行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第五章
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报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十八条对违反GPS运行管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f一、车辆当日超速报警1次的以省运局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予以训诫,并处20元。二、车辆当日超速报警2次的,予以训诫,并处50元。三、车辆当日超速报警3次的,发重要短消息予以警告,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处200元。四、车辆当日超速报警4次以上的,处3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一天。五、当月超速报警累计达到20次的,处5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三天。六、不按规定行驶线路运营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0元次(属包车、加班车的,车属企业报监控分中心备案)。七、不按规定时间超时疲劳驾驶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八、违规进行异地发班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九、违规超载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十、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1次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元次。十一、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2次以上5次以下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50元次。十二、每月错误报警次数在5次以上的,处100元次,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1至2天。
f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市监控中心发
出《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各监控分中心收到《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后,督促运输企业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其违规处理费上缴各监控分中心,各监控分中心每月全额再上缴市监控中心。第二十条对GPS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员的违纪违
规行为,由各级监控中心通过劳动用工合同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控中心须接受道路运输协会的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使用
和管理作为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各种
违章行为和突发事件,对本企业车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研究解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