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第四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f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f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