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2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4第四章附则5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公司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f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