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f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索赔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f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xx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上市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