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f(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因工作原因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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