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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34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等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上也有授权第三人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规定一项需以法律行为去实现的事情为不予允许(违法)的法律规定。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学者一般将其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取缔性)规定。史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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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的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强行规定,是否为效力规定抑或为取缔规定,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即,可认为非以为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定,可认为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定。⑩陈自强先生则认为,一般认为禁止规定若仅针对法律行为作成的态样,如营业时间的限制,立法目的仅在保护营业的受雇人,而不在阻止其交易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属于违反取缔规定的情形;反之,禁止规定若因法律行为的内容而禁止之,属于效力规定,如禁止出售烟酒于未成年人。11在日本,有学者认为,取缔性法规是以禁止、预防一定行为的发生为其直接目的;而强行法规(效力规定)的直接目的却是,对于当事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欲达到的私法效果的实现,国家不予以帮助。124、混合性规定。除倡导性规定、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强行性规定外,属于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还有混合性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习惯称其为“半强制性规范”,即对应这样一类法律规定,即其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变动状态有时仅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有时则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从形式上看该规定似乎仅涉及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私人利益的调整。但如果承运人和旅客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只要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旅客遭受的人身伤亡没有过错承运人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比明显不利于对作为消费者的旅客的利益的保护该款规定即对应着强制性规定。三、合同违反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对于民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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