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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着手建设一支公正廉洁办事公平不徇私情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法律规范明悉法律文化历史及与道德、政治等关联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这样高素质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目的才可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健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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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立法角度和提高法官自身素养方面来制约和完善自由裁量的行使是不够也是不力的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促使法官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渠道综合实施第一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一是在法院内设立审判监督组定期随机抽查本院所做出的裁判以督促法官始终保持尽职、谨慎的态度二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可以促使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诉法院撤消而慎重行使权力。第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也可以发现自由裁量权滥用背后的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预防和减少自由裁量的滥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可以达到纯洁法官队伍效果。第三新闻监督。由新闻媒体对审判进程适当予以报导、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当然有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如果允许新闻媒体无限度地追逐司法问题将会侵犯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第四公众监督。这种途径更多地依赖于法院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将其及时公布于众的做法。
四在立法中对政策的地位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做出明确界定
虽然我国的《法官法》在第四章中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资历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与限制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排除其他未受过法律教育缺少《法官法》规定的资格的一些人进入法官队伍比如转业军人被安置在法院的政治待遇依然正在继续。表面上看是行政权对司法的过度干预所致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没有对政策的地位以及其与法律的关系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两者在适用上经常抵触。因此笔者以为为了避免和防止类似尴尬情况的出现应该在法律乃至宪法中对政策地位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做出明确界定。理论上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和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实践中通过这种法律上的保障可以改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外部环境保证法官权力更好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使我国特定制度下司法实际不独立的现状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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