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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刘瑞娜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23期
摘要在法治首先应是规则之治这一通说理论的大前提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内涵及存在的必要性入手着重分析了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的构想以期能够有效地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概念及存在的必要性
一概念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在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外学者对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异。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其所做出的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1而美国一位学者认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普通法系法官传统固有的权力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而德国自由法学运动的倡导者则强调自由裁量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去发现法律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2。这些定义都把能否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看作法官的首要任务。我国法学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述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并规则”3。“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4。虽然各有侧重但是从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存在的范围来讲却有着相似的地方就是法律在对法官的裁判权给予与限制的同时赋予法官在判决与不判决以及如何判决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
具体来讲“自由裁量”一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指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处理问题的方法。第二是指自由心证的过程。指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自由判断。第三是指在满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法官必须对特定环境下特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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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