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答案要点: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