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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
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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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
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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