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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
(注:第十一、十二章未在此列)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6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10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1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体的行为。15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16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通常是缔结双边条约。(一般很少采用)17法律上的承认:即正式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在性质上不能撤销18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撤销,在国家承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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