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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摘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关心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稳定、农民工生存状况、城乡二元结构冲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社会学角度出发,而从法律角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分析不多并且不够深入。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并且通过剖析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的现状以及成因,指出现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为加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提出合理建议。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和谐社会早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核心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要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动报酬权的内容有:(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
f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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