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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释放人员11万名,依托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安置660人,企业安置再就业的刑释人员人数比例仅为6。其次,愿意聘用的企业多为被动为之。企业对设立安置帮教基地热情不高、属被动接受安排,而且一部分企业“愿意”招录刑释人员,原因在于可以获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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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收、补贴等优惠,有“利益交换”之嫌。还有一部分企业接受刑释人员是依靠“熟人”的担保,是出于对“熟人”的信任才愿意接纳他们介绍的刑释人员。
3刑释人员在再就业上自身存在的问题
刑释人员自身存在就业劣势。第一,刑释人员因犯罪被科以一定刑期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脱离原有的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过渡期适应。第二,大部分的刑释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术技能缺乏,有些人年龄也偏大,在就业市场上相对缺乏竞争力。第三,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结交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生活没有规律,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用人单位唯恐避之不及。第四,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就业的严峻形势。特别是多次犯罪、累犯或特殊犯罪的刑释人员更不好就业。“恶者,过也”,恶与善相对立,恶是对社会道德的违背,是一种人性的负面,而惩恶扬善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这也就不难理解社会公众对多次犯罪或累犯的刑释人员的抵触了。
三、完善刑释人员再就业的对策
(一)制定《促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法》,建立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立法机制
立法是推进国家制度完善、推进治国理政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系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程,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制度上予以法制化、规范化,建立相关立法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因此,应及早制定《促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法》,适时建立前科封存和消灭制度,保障刑释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借此引导社会观念转变,扫清刑释人员再就业障碍。
(二)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完善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的帮扶机制
第一,监狱管理部门应强化人性化改造,体现监禁刑的人文关怀。同时,实行分类管理,探索个案矫正模式,尝试循证矫正,最佳矫正服刑人员的不良人格,使服刑人员释放即是“社会化”的人,实现监狱和社会的衔接。第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关心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成长、成立帮扶小组、定期回访等措施,及时了解、帮助解决其困难。第三,成立回归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服务刑释人员再就业工作,为刑释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促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同时,注重发动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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