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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作者:李兰芳来源:《祖国》2016年第12期
摘要: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老”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历史上长期存在并延续至今,“大”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涉及人权、法治、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难”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歧视严重、障碍重重。面对这个“老大难”的问题,该文只是“管中窥豹”,对刑释人员再就业机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释人员再就业困境对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就业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人民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21世纪初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近几年频现报端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都是我国不同时期带有挑战性、战略性的就业难题。随着社会经济、法治、人权等全方位发展,像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这样就业的弱势、劣势群体正逐渐引起各方面的注意,逐渐成为就业的难题。
一、刑释人员再就业概念界定
刑释人员是指执行和改造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之后,其监禁状态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解除,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得到恢复重返社会的人员。再就业是指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因某种原因失业,后再次参加工作或者获得职业。刑释人员再就业是指刑释人员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再次参加工作或者获得职业。
二、刑释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1前科报告制度在法律评价上的负面性。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报告制度对刑释人员来说是一种负面性的法律评价,是导致刑释人员再就业时屡次被拒之门外的原因之一。比如,《大连日报》报道的一个案例,宋顺平于2001年因失手将抢夺所在公司财产的人打成重伤,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在刑满被释放后,宋顺平原本学过养殖技术的技能,但在社会上找工作时却一听说他是犯过罪的人,就没人敢招用他。宋顺平说那是一种再次被抛弃的感觉。同时,很多刑释人员为了找到工作隐瞒自己的“过去”。比如,《南方都市报》报道的一个案例,一个姓易的先生曾“失足”三次,2001年到深圳打工,因其见识广、有多年的从商经历,在熟人的介绍下,做过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企划经理甚至企业的总经理。不过其能多次找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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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前提是没有告诉企业其“过去的经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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