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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引导电梯的生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选型、采购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电梯的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f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电梯的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对所选购的电梯质量负责,在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质保期内,承担电梯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建设单位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质保期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电梯选购、安装、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电梯的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梯方面的规定,并在房屋预售时公布电梯的设置数量、型号、轿厢尺寸、速度、载重量等选型、配置情况。电梯还应当配备应急电源,保障轿厢内移动通讯信号畅通(二)选购的电梯应为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并有整机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三)应提供电梯运行值班用房、视频监控设施、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对值班用房到电梯机房之间的报警、监控线路的施工质量负责;(四)临河小区住宅电梯不得安装在安全警戒水位以下。第十条新设置的电梯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电梯配置数量要求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f第十一条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住宅电梯采购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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