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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装、卸载、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但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则该户居民为电梯使用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协调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住建部门负责审查电梯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电梯维保最低指导价,对涉及电梯维护保养及其他相关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实施监督。
f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畅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配合处置因封停电梯等所引发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处理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在实施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第五条各县(市)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督促开展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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