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行政责任。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2、区发改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七、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f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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