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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建设项目的备案(一)材料报送企业投资者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向区发改局填报《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有关土地权属、合资、合作协议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对以上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材料审核区发改局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如下:(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4)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发改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三)备案文书1、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及法律政策依据。对于属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即时告知投资者按照核准或审批相应程序办理。2、已备案项目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形的,项目投资单位应向区发改局重新申报备案:(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f(3)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4)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四)备案效力1、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及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进口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动工后,应按规定逐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2、《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二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内向区发改局申请一次延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意见实行核准或备案。六、法律责任1、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书的,区发改局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书。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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