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集团【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8【实施日期】2015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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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
〔2014〕53号)精神,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国发〔2014〕53号文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规定办理。其中:(一)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二)应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二、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不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火电站: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二)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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