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干部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抓好工作,搞好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起好的表率作用。第十四条按时参加规定的例会,开会不迟到、早退、缺勤。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无故缺席各种应出席会议,及学生干部培训和各种校组织的学习及活动,累计达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者,令其做书面检讨,记入学生干部业绩档案;累计达四次者,一律予以免职。第十六条学生干部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后110者,建议其辞职。第十七条学生干部在职期间,凡受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一律予以免职,且下学期不得再任。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应廉洁自律,凡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牟职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予以免职,给予相应处分,下学期不得再任。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如有执纪不严,包庇、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屡次不改者予以免职;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第二十条对于能出色完成学生干部工作、学习成绩优秀的干部,学校于每学年定期进行优秀学生干部的表彰,并量化加分。对于特别优秀者推荐评选全国、省、市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章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会配合学生处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报学生处研究、处理、修订、完善。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对学生干部日常行为进行严格考察、量化管理、建立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莱芜市高级技工学校全体学生干部。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条例的解释权归学生科。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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