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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许多证人因作证而受到威胁或恫吓,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侵害,有的证人因作证而使其亲属受到牵连。如果侵害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惩处,就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时瞻前顾后,步履艰难。(三)采纳证人书面证言过于宽泛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规定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问”,另一方面对证人不出庭采取宽容态度,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允许证人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庭制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宽松,缺乏限制性,实践中往往可以利用这些情形随便编造理由搪塞不出庭作证,而法庭对此又不做细致审查,造成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的滥用,就势必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的下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地有一种情况不容易忽视,那就是以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一些证人心存疑虑等种种原因不愿出庭,因法庭缺乏强制力,而这些证人又掌握着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向其询问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想把案件办成铁案又受证据规则的束缚,这时往往就会采取一种妥协的办法,即由当事人写出申请,申请法庭对证人进行调查,而后将调查笔录在庭审中质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书面证人证言,亦同样剥夺了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样也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开启了方便之门。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措施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已是目前围绕法庭审判工作的一个主要难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时加以解决。(一)出台证人拒绝出庭的制裁性条款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一项义务,是义务就应当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拒不出庭作证就应有相应的法律制裁,现行立法对义务与制裁的失衡亟需修改,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起证人必须向法庭作证的义务观念和作证以法庭为中心的观念,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强制性措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证人负有作证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实质上是属于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经法庭通知拒不到庭情节轻微,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将其拘传到庭,对于拒不出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拘留或罚款,并责令他们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f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和人身保障机制出庭作证虽然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却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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