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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证人出庭率偏低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一、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原因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风气、道德评价标准、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社会方面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缺少证人出庭作证制约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和最高人民法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但均未提及证人享有的权利,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制裁条款。这些义务与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审判实践中的窘境,法庭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则由证人定夺,对拒不出庭作证的也无能为力,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一些证人在庭前明确表示出庭作证,但在庭审时却突然临时变卦,给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不便。事实上,在一些案件中,证据不足是当事人收集证据不主动、不及时,证据保存不力等,
f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并不是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因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不愿与当事人、司法机关配合,结果使当事人正当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使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因此,法律对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缺乏制约,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首要原因。
(二)缺乏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所造成的。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补偿权,二是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权。最高人民法庭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措施。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庭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庭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庭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庭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但以上两条规定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很难落实。与此同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面缺乏相关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不完善,且基本上都是事后保护,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证人不愿出庭往往是害怕遭受报复、打击,或受到当事人及亲友的威胁产生畏惧心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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