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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及对策研究
作者:袁琴武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主要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惩治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空白,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机制,证人出庭作证成本得不到充分保障,受我国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错误观念和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等原因。严格限制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无故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转变人们陈旧的作证观念,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提高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的有效措施。关键词:民事诉讼;出庭作证;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
ki16723198201725068一直以来,学界的关注重点一直都停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进一步强调了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作证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要求其出庭,这就保证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出庭率。然而,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依然没有相应的处置措施规定,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成为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1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11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义务失衡从法律内容的平衡和我国法治精神的要求而言,有权利就应当有义务,有义务就应当有权利。然而,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但却没有赋予证人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有违法律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权利的相对缺失,导致很难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法律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形同虚设,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履行作证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从而放纵了证人拒绝作证。纵观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证人制度,无不体现证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借鉴。12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空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当具有作证义务的人无故拒绝作证,或不出庭时,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纳入民事法律之中,即使存在证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到庭作证,更不能对其进行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因为考虑的可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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