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3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四.国家(一)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二)类型
1结构: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2主权: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3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三)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A行为性质不同:战时中立国是单方行为的结果;永久中立国除其自愿承担之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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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须其他国家承认;B成立方式不同:战时中立国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宣告;永久中立国一般要通
过国际条约;C持续时间不同: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性质,无时间上的明确要求;永久中立国承担
的是“永久”的义务;2永久中立的具体义务:
A除自卫外,不得发动和参加战争;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冲突的条约;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违背中立义务的行为;
五.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2对象: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国家行为、国家财产3.绝对豁免原则:目前仍是绝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原则:国家的主权行为享受豁免,商业行为不享受豁免;公约尚未生效4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不意味执行豁免的放弃
六.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区别:1原因:国家继承是基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政府继承是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府的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2主体:国家继承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的新政权和旧政权的取代;3范围: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有全部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只有全部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二、国际损害责任(一)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
任。(二)特点:
1这些活动都是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具有通常的潜在危险性;3活动都是现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三)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1合作原则;2通知和磋商原则;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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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国际损害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