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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所调节的应是探明矿产地的地质勘查投资者与其他勘探开发投资者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调节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的利益关系。
f(二)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由于资源在市场中一般价格由劣等资源价格决定,所以,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税额偏低,并且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8年,资源税完成30176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2007年回落约11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056。其中原煤、原油产量增长较为稳定,增速与2007年大体持平,但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同比增长82,增速比2007年回落了162个百分点。资源税负过轻会造成企业对资源的大量浪费、资源利用率低下,不能发挥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非常必要。
(三)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资源税在计税依据的规定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是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而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样来看,首先,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征税方式对资源的差异并未充分考虑,调节力度不够。其次,对企业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征收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实行不征税的政策,会使开采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
f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资源税从量征收方式使得税款缴纳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没有任何关联,无法起到税收原本的调节作用。(四)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现阶段,我国有关税法中规定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但实际上除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管理征收海洋石油资源税,其他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样,一方面刺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分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另一方面因为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支出全部由地方财政收入支撑,难以调动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应当建立资源税税收收入返还体制,由中央政府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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