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了盐资源税收政策,又在7月份下发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以及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率加以提高。从这些调整上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变革。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已经大不相同,因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资源税制应当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变革。2010年,资源税改革开始升温。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我国资源税现状及存在问题(一)资源税现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来源,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但是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当资源高效、永续利用时,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我国,众多的人口以及相对稀缺的资源使得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率不高,同时我国的资源利用率也比较低。而随着经
f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而来的能耗和环境压力等问题都在不断的促使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轨,而资源类产品带来的赢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富流失作出补偿,而原有的资源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国内经济变化的需要。我国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的级差收入。最初这个目标得到了实现,但是近年来石油等资源价格的暴涨,出现了资源价高税低、税收极少的局面。其他应税资源品的价格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根本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过低的资源税意味着资源的开采利用没有得到足额的补偿,必然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所调节的利益关系混淆,与税费性质相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级差收益应通过矿租的级差性调节归矿产资源所有者所有。虽然现行制度规定对应税矿资源征收资源税,但将资源税的目的定为“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显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节的利益关系相混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关法规中,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和矿权价款均归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范畴,明确为调节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矿业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