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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法是具有直接借鉴的意义的,析之如下:首先,中国和欧洲反垄断法的目的都具有多元性。欧洲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广泛的目的,而且在同一个时期包含好几个目的。而中国未来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一定也会被期以承担多个任务。从这点看,欧洲的经验比近年来美国的经验更符合中国的国情些。④其次,中国和欧洲在具体的反垄断法目的上有着相似性。以维护统一市场这个主要立法目的为例,在目前中国维护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消除行政性垄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行政行为对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干预是严重违背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目标的。在欧洲,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思想实际上常常成为发展其反垄断立法的动力。反垄断法被用于制止单一大企业后企业集团对市场的扭曲,尤其当这些企业得到了政策援助后政策保护时,这个目的和中国反垄断法希望改变中国现存的严重的地区性行政垄断的现象是基本一致的。其他如反垄断法在争取广大群众对市场活动的支持即反垄断法之公共目的及通过反垄断的执行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对于中国和欧洲都是性质同一的。在此不再冗述。第三,中国和欧洲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出发点是非常相似的。欧洲设置行政控制机构。在欧洲,发展反垄断法的力量往往是拥有较高职位或者有着广泛政治权力的行政官员,
f他们同时有着广泛的管理经济的权力。因此,在建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时,就产生依赖行政机构的强烈愿望。行政领导们提供了重要的(也许是比不可少的)政治支持。这种行政控制模式还具有其他的优点,它能通过较低的成本和精力来实施法律,因为这样的执行机构设置可以使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较之他们以前的工作类型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他们可以方便快捷的担负起新的使命。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背景与欧洲是相似的: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想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美国模式以彻底和及时的消除行政管制在政治上可能难度是比较大的。由于中国的行政机构有权威,有地位,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可以想象,当某个机构的设置与其利益冲突的话,它就回产生出反面的力量出来,而这种力量往往是巨大的。第四,中国和欧洲的法律文化基础的相似性决定了欧洲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中国的法律文化可以很大程度的体现在对成文法的解释上。法律条文加上行政的、政策的以及司法的的解释就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在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中,通常也是如此。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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