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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不完全具备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如果对企业规模的过分限制,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而将反垄断立法暂时搁置并一直作为制约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因素。实际这种考虑,人们潜意识里忽视了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目标。尽管反垄断法偏重于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基于优化结构、扩大规模经济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考虑,竞争法的效率原则相对公平原则而言则被优先关注,但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垄断现象的存在而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规模经济追求的是经济效率,但企业的优化规模应是在竞争
f中自然形成的,而不应是在政府的强制干预下被动地兼并、联合和扩张,规模经济应被认为是竞争力作用之结果,而非形成竞争力之原因。因此,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政策目标,我们应当保护合法的规模经济,同时反垄断法又要严格地规制日益凸现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中国当前一些企业通过联合或者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已出现;外资企业的非法并购和垄断国内市场已开始冒现;企业走向联合限制竞争的现象已不鲜见)。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普遍是建立在“有效竞争理论”的逻辑之上①,如果没有有效竞争,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效率极可能为垄断之弊端所抵销,不言而喻,实现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目标与推行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有效竞争是不可分开的。上述正反两方面情况向我们昭示,从立法层面而言,中国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目标应是现实的,其所追求的是具有一定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有效竞争。三、立法目的对执法机构的影响1.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原则。竞争政策目标的确立不仅反映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可以推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具体指导原则。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可以利用政策目标指南,根据经济发展情势,确立实际适用反垄断法的重心,从而将全面规制垄断的严厉和实际适用时的宽济结合起来,而不会发生影响规模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制约。如内容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美国被执行力度就比在日、韩等国要严厉得多;而在美国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美国在五、六十年代,风行保护中小企业的意识和政策,反垄断法的执行非常严格,但在七、八十年代才逐渐放弃了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而转向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因为追求企业的规模效率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竞争效率之所在,尤其从70年代末以来,一些提倡“法律与经济”运动的学者们就反垄断法的目的提出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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