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判例确立与援引及解释行为中具有两面性。面对国内市场秩序,一般严格地扬起反垄断法大旗,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尽管有时难免侵害了个别垄断资产阶级集团的利益,但为了确保市场竞争
f秩序和兼顾各类相关竞争主体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说是到位的。但是,在以西方国家倡导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他们却要求其他国家市场开放,同时在国内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对于国际竞争而言,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并不坚持社会整体利益与实质上的平等竞争的经济法理念,而是推行并强调形式上的公平竞争(实质上坚持以民商法规范为主导的法律秩序),并在实践中通过组建跨国公司和拥有雄厚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与发展中国家的弱势群体在所谓的公平竞争原则下进行交易。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应对国内外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其运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两面性,协调和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实际上恰到好处。相反地,中国竞争法的起源与任务不象西方国家,後者是从自由竞争发展到极端出现了垄断,垄断进而威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常运行及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则是被迫采取的防治措施。比较而言,中国的竞争法是在不断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步展开的,尤其是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打破国家垄断,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非法的行政垄断局面的情况下,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既要克服行政垄断,又要规制正在日益凸现的经济垄断,与此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在推行反垄断法上体现的两面性,势必将给日益开放的中国市场带来垄断威胁,我们不得不利用自身的反垄断法体系实现防御外来垄断的目的。应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同时兼顾市场与计划调节,保证两种调节手段充分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目的所在。二、中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分析探索和确立中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必须立足於反垄断法从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性质并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厘定。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与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机制,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回应,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性的政策性特征。中国在90年代初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程度低,普遍认为中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