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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第二十四条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金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须在抵押物办理有效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方可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信贷人员贷后检查内容:(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三)有无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四)抵押物是否被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抵押物价值是否发生不利变化;(五)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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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检查内容:(一)是否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二)是否有超权或变相超权发放的贷款;(三)抵押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四)其他需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对逾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在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对恶意赖账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土地承包合同(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五)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付款发票或收据(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七)农户信用评级测评表;(八)贷款调查报告以及审查审批材料;(九)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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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十一)以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共有人出具同意办理抵押的书面承诺;(十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十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含他项权证、变更登记证明等)(十四)贷款发放、收回历史记录及贷款催收等资料;(十五)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管户信贷员进行收集整理,由专人负责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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