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治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序。在司法公信力低的社会中,经济主体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缺乏信心和安全感,就会降低投资、交易的概率。相反,在司法公信力高的社会中,市场经济主体会坚信自己的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会放心大胆地投资、交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公信力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指导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时,做到公正、高效的裁定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司法公信力指导能动司法培育公众法律信仰和社会诚信体系
在司法公信力高的社会中,公众形成对司法的信任,就会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进而树立司法和法律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法律就会被升华为公众心中的传统和精神。一旦社会绝大多数公众心中有了法律精神,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法律的基本精神之一便是诚信,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加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社会的诚信体系也将逐步形成。司法公信力培育公众法律信仰和社会诚信体系,将会指导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时加强对公众法律信仰的培育,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三、司法公信力与能动司法的互动机理
司法公信力属于世界观的范畴,能动司法属于方法论的范畴,从这个角度上讲两者是对立的。但两者又共同致力于我国的司法目的,同属于我国的司法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讲,两者又存在统一性。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另一层作用与反作用,彼此相互促进的关系,能动司法的完善会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会促进能动司法的完善。两者之间彼此互相促进的关系为两者之间的互动奠定了基础,为更好的实现互动,则要对互动的路径进行完善:要不断完善能动司法,同时也要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不断地提升。
(一)完善能动司法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经过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证明了能动司法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的前提是能动司法没有无端的盲动。若能动司法没有倾听群众的呼声,做出的裁定无法满足群众的要求,达不到群众的期待,那么能动司法不仅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将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所以,能动司法要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既不能过度的能动也不能消极的能动,必须把握好几个事项。
1能动司法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司法原则。能动司法强调法官不被动、不机械的适用法律进行裁定,而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达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法官可以创造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