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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境的促进作用
司法公信力必须存在于法律的文化环境中,社会公众的法律文化必须经过培养和引导,直至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培养、引导公众的法律文化,除了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以外,法院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树立公众的法律信仰观念,将一些纠纷以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能动司法通过对公众法律信仰的培养,提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之于能动司法的价值
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必须权威和公正,而权威和公正的司法是能动司法实施的基础,所以司法公信力是能动司法的前提。司法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将会使能动司法寸步难行。同时,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世界观的范畴,作为能动司法的目的,对能动司法这一司法方法论的实施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具有指导性的价值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指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机关的裁定对公众具有良好的信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裁定也有充分的信任。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从而就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司法公信力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在尊重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公信力指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机关对公众具有信用,公众对司法机关形成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是公众付出最小的代价换取了司法机关公正的裁定。在这一层面上讲,司法公信力会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时,公正、高效的化解纠纷,积极维护司法的公正,提高司法的效率。
(三)司法公信力指导能动司法维护社会秩序
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公力救济之外还有私力救济,在司法的公信力不足,公众对司法持不信任态度时,大量的社会纠纷将会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解决。由于私力救济的权威性不足,加之没有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会使大量纠纷处于未决状态,直接的后果是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甚至会产生私力报复、群体事件等新的矛盾,这必将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只有在司法具有公信力时,大量的纠纷才会得到公力的解决,才能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司法公信力能稳定社会秩序,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积极化解纠纷,妥善处理矛盾,以稳定社会的安定秩序。
(四)司法公信力指导能动司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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