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地适用法律,可以主动采取诉讼以外的方式结案。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不代表法官可以造法,法官仍应在法律的界限内实现能动司法,离开法治实现能动司法,超越职权、超越法律规定实现能动司法,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践踏,最终必然破坏法治,损害司法的威严,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能动司法是围绕着人的主观能动性开展的,能动司法不仅重视司法的审判功能,同样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应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地方大局,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能动司法社会功能的实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我国“司法为民”的司法目的。
(3)围绕司法职能原则。能动司法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能动司法不是司法权的肆意扩张,不能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更不能去行使应该由其他职能部门行使的公权力。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使能动司法的运行始终围绕着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
2能动司法应注意的事项
(1)法官应把握利益的平衡。诉讼中体现的利益大多是多元化的,其中既有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又有需要摒弃的部分,还有需要兼顾的部分,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纠纷的时候,必须正确把握纠纷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然后从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等多个角度出发,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找出优秀的部分、摒弃的部分和需要兼顾的部分,以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法官应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在能动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官能否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成为法官作出合理裁判的前提。当今社会各种利益纷繁复杂,法官必须要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意图,并公平正义地解释法律。顾培东教授认为:“法官在发挥能动性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则的目的,还要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考虑,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反之,法官作出的裁判可能存在‘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这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违能动司法的初衷。”法官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时应该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等方面综合把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让法官解释的法律都是没有重大歧异,且都是些没有重大影响的个案中。
(3)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动司法要求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纠纷,法官就会不可避免地积极行使自由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