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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所在,司法公信力的实现需要法院公正的审判,只有公正的审判才能被社会公众信赖和认可。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被动司法、机械司法的观点片面强调程序公正,严格套用法律规范,机械地适用法律,削弱了司法的实体公正。而在能动司法的观点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司法的实体公正,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3能动司法对司法效率的促进作用
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司法公正的迅速实现。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公正的结论化解纷争,尽快恢复法律秩序,效率意味着公正能够迅速实现。在快节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面对纠纷时,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耗费最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而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现状是案件量大,司法资源稀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也要花费最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套用法律规范机械地作出裁决显然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二)能动司法对司法公信力外部环境的促进功能
1能动司法对政治环境的促进作用
从司法公信力的渊源来看,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范畴,其存在需以稳定的政治环境为前提。当前我国上访、缠诉、暴力执行、暴力抗法、官民纠纷等事件出不穷,甚至转变成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告不理、恪守中立的被动司法方式对事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积极作用。法院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消除矛盾,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与此同时也能提升司法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2能动司法对经济环境的促进作用
司法公信力存在于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催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同时权威、公正的司法制度会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但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一味的恪守中立,机械的做出裁判,往往会对双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候就需要司法机关抓住时机,发挥主观能动性,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能动司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逐步树立其司法公信力在市场经济主体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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