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该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何种情况才算申请有错误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法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不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
笔者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追究申请人的侵权民事责任,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被告因申请保全的主体错误造成原告受到经济损失,事实清楚,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对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其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但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考察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f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被告申请保全主体错误是被告遭受损失的条件,而非原因,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进行复议,被告的错误申请只是为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提供了条件,而不是原因。同时该条件不是不可缺条件,即被告的申请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相同的结果,其行为对原告遭受损失只是提供了一般条件,非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而不构成相当因果关系。其次,原告遭受经济损失40万元的原因,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在法院下达裁定查封合同标的物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复议,并完全可以通过复议由法院保全合同价款而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有进行复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