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思维
落实管理
洪剑锋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省委书记汪洋同志也在最近的讲话中提出要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统筹整合调处、公职律师、法援等职能力量,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充分发挥了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随着律师越来越多地进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领域,如何更好地运用我们司法行政队伍中的这支专业力量,发挥他们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合力,就成为了我们维稳工作的一个全新的课题。一、问题和现状目前,由于社会尚处在改革转型期,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凸现,因国企改革、房产改革、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这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些群体性的纠纷案件相比一般案件,存在着涉及面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已成为维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活动前沿的律师队伍,已经广泛地介入了这些群体性案件。但综观近些年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中扮演的角色,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在少数。特别是在某些群体性纠纷中,社会律师有时扮演鼓动者、煽动者的角色,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有的律师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稳定的社会局面。有个别律师还为此深陷囹圄。作为区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因为担负着调处的职能,处于群体性纠纷调处的第一线,必然需要对代理群体性纠纷的律师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另一方面,尽管设有律师公证管理科,但是区局对社会律师基本上是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管理权限的,只能通过市律师管理处从中沟通协调。而市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面太广,又不直接参与调处工作,不能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和事态进展,自然也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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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涉案律师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行为。可以说,目前对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协调是不到位的。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调处工作的进度和效率,还会对整个律师行业在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