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f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
综合体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