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
f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某些学者的基本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更倾向于广义说。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和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内国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