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六法,引进苏俄民法理论,至改革开放前不承认商品经济,除了婚姻法没有其他民法。改革之后发展商品经济,产生了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知识产权法和三个合同法。1992年之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市民社会,产生了统一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3、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就是市民社会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民即自然人。法人是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主体即市民,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民法是私法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调整市民关系,公法调整国家统治关系。前者为平等关系,后者为非平等关系。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对法律的适用是否首先干预。对公法关系,国家不仅首先干预,而且自始至终干预。对私法关系,国家不能首先干预,非在当事人请求下不干预。民法、商法是私法,其特点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命令与服从关系,是自愿的关系,即私法自治,尊重自己决定权,因此,不允许国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进行干预。三、民法是一般私法私法分为民法和商法,商法是特别民法或特别私法,民法调整一般的市民关系,在民商合一情况下,民法是最基本的私法,商法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民法调整的是非由法律调整不可的那部分市民关系,而非市民关系的全部。
2
f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经立法程序文字化、条文化、甚至法典化,变为法律。民法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法典是形式民法与狭义民法。我国民法典尚未产生,但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完善的民法体系。这是现今我国的形式民法与狭义民法。我国应在此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实质民法与广义民法,除前述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中具公私双重属性的规范,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民事习惯、善良风俗中的民法规范以及一切商法。附:中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民关系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民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法对基本原则有明确规定和不明确规定两种情况。二、民法通则关于基本原则规定1、计划原则[2009年8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