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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韩松)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
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
“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
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
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采取民商分立
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
1、区别
法律体系中地位表现形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
独立部门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学一门学科民法的学问知识

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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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
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
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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