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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提要
2013年2月修订稿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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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解释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以往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社会关系的法。但这样定义没有揭示平等的社会基础和民法的本质,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应从社会基础与本质上认识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有以下几点涵意:一、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社会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市民社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交易,均为市民社会关系。市民就是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人是最典型的市民。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上世纪末已形成;第二层次是指各种社团组织发展起来了,社团制定自己的规章以自律,知识人中形成了各种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自由择业,行业自律,是脱离国家政治关系的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这一层次的市民社会,我国正在形成中;第三层次是不受国家支配的各种社团有效地决定并影响国家的政策,国家的政治活动以市民的利益、意志为导向,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建立起来,在一切专制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各种本末倒置的关系被彻底颠倒过来了。这是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方向。我国民法就是调整上述市民关系的法。2、从社会发展历史看,“民法”不仅源于罗马“市民法”,而且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发达程度决定民法的存在及发达程度“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日本学者明治前后将西方的市民法译为民法,系因当时日本尚不是市民社会,只有相对于天皇的封建臣民。但维新后形成市民社会,日本民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日本的市民社会,因此,日本民法的本质是市民法。我国清未变法,民法一词传入我国,起草了大清民律,特别是国民党政府于19281930年间制定并公布实施《中华民国民法》各编。古罗马是商品经济社会,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发达,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两法融合为《罗马法大全》。欧洲中世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不发达,有相应的日尔曼法,没有民法典。资本主义是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发达国家均有先进的民法,大陆法系各国有民法典,英美法系有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商品经济的存在,有民法典,但民法实际是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基本不存在市民社会,民法不发达。我国解放后废除国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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